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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增强委员会的生机和活力,组织和调动委员会全体委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精神,促进我国水污染治理行业的发展,依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组织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委员会是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水污染治理行业设立的实行行业自律、履行行业服务与行业管理职责的分支机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审核备案依法设立,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是我国环境保护产业之水污染治理行业的行业组织,以促进本行业技术进步、产业发展和企业联合为行动宗旨。
第四条
委员会以不断提高我国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技术装备水平和促进本行业发展为目的,依法组织委员开展各类活动,为委员会委员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双向服务。
第五条
宣传贯彻《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行规行约》,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接受委托,组织开展本行业发展现状、市场需求、技术发展等调查研究,收集国内外相关的行业信息、市场信息、技术信息,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行业制定发展规划和企业进行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
接受委托,组织对技术开发、产品开发、环境工程等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技术评估和技术仲裁,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服务。
第八条
接受委托,组织开展水污染治理国内外技术交流、技术转移、技术合作、技术培训等活动,促进行业科技创新、环保装备国产化。
第九条
接受委托,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组织企业和委员会专家参与制(修)订本行业的工程技术规范、产品制造标准和有关行业技术标准文件。
第十条 接受委托,推荐水污染治理先进技术和优质产品,推荐优秀装置、示范工程、名牌产品并参与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本行业的实际需要,组织主办行业网站,编辑出版专业技术刊物;收集、整理行业资料、发布技术和市场信息。
第十二条 接受委托,组织专家进行企业诊断、发展咨询和管理咨询,为企业发展和经营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保护公平竞争。
第十四条 积极维护本行业的正当利益,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或政府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
第十五条
委员会吸收协会会员中从事水污染治理的科研、开发、设计、咨询、制造、施工、安装、运营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和本领域特邀专家而组成。
第十六条
委员会分别设立单位委员、个人委员和荣誉委员,即:单位委员——协会会员中从事水污染治理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从事水污染治理服务的事业法人;个人委员——从事并热心水污染治理工作的专家、学者;荣誉委员——热心并对中国水污染治理事业发展给予支持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国际友人以及外国环保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第十七条 单位委员、个人委员和荣誉委员的加入程序:
协会会员须履行注册登记手续方能成为委员会单位委员。
个人须由委员会委员推荐,且本人自愿加入委员会,并履行申请登记手续方能成为委员会个人委员。
荣誉委员由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授予。
第十八条 委员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委员代表大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九条
委员会按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的比例设立委员会常务委员并组成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委员会的常务委员由委员代表大会从委员会的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中选举产生并组成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每届常务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任期四年。
第二十一条
每届常务委员会的单位常务委员和个人常务委员的组成比例为8:2。单位常务委员和个人常务委员具备同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委员会的权利机构,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推举、表决或选举产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等委员会领导职务;
审议并批准《委员会阶段发展规划》、《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委员会执行期财务报告》和《委员会执行期经费预算》等重要文件;
审议并批准委员会机构设置、组织发展、行业发展对策等重要议案;
研究行业发展等重要问题,审议并决定委员会重要工作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行会议。遇下列情形可以随时召开:
由常务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决定,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由半数以上副主任委员提议,由常务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主持召开;
由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提议,由常务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等领导职务。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本行业的知名专家担任,由协会提名,经常务委员会议表决产生。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的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协会提名的秘书长人选直接担任。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应以企业单位为主,由协会提名,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秘书长(由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任),由委员会的挂靠单位推荐,由协会提名,经常务委员会议协商通过,直接任职。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设1至3名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报协会审批后任职。
第 三十 条 委员会换届产生,或改选产生的各类领导职务,须报协会审批、备案。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由协会秘书处直接领导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挂靠在秘书长所在单位(即委员会挂靠单位),委员会挂靠单位在委员会每次换届前由协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挂靠单位应给予委员会秘书处正常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人员、办公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的支持。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由委员会秘书长全面负责并主持、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长只向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和协会负责并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秘书处设综合办公室、信息部、技术部等职能部门,各内设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由秘书长聘任,在秘书长领导下分工负责处理委员会各类有关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和行业管理与行业服务的需要,经委员会秘书处提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可以设立若干行业组。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的行业组是我国水污染治理行业所属各专业领域的行业代表组织,在其各自专业领域范围内开展符合《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和本《工作规程》规定的活动内容和开展办法的各类活动。
第三十九条
委员会行业组不是独立社团组织和分支机构,委员会行业组开展活动一律以委员会名义进行,并须通过委员会秘书长事先同意,对外统一使用委员会印章和公文。
第 四十 条
委员会行业组设组长和若干副组长,组长和副组长由委员会秘书处提名、由成员选举产生,一般由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委员会常务委员担任,选举产生后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审批、备案。
第四十一条
委员会行业组的组长、副组长及其所在单位应在相应专业领域具备较强的综合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与良好的市场竞争业绩。
第四十二条
委员会行业组在委员会秘书处领导下组织开展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调查和行业技术交流、技术培训等行业服务等活动。
委员会委员单位根据本单位的需要,自愿参加委员会行业组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对行业组的工作给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
委员会行业组每年应根据本专业领域发展的需要和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要求制订年度活动计划,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审定,并会同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委员会行业组每年应向委员会秘书处报告本专业领域的发展状况和骨干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重要发展事项。
第四十五条 委员会行业组的活动经费由组成单位和个人自行筹集,可以接受企业捐赠、开展有偿服务来取得。
第四十六条 委员会行业组的经费筹集和使用情况应向其组成单位和个人定期报告,并报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行业组组长和副组长单位应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为行业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经费、场所等方面的条件和支持。
第四十八条 行业组组织的技术服务性活动,经委员会秘书处同意,可以适当收取活动所需的费用。
第四十九条 委员会行业组应于每年一月底向委员会报送上年工作总结和次年度活动计划。
第 五十 条 委员会行业组应根据年度活动计划,分项组织编制活动组织方案,并报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后施行。
每项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应以文字形式向委员会秘书处通报活动总结,说明活动组织情况,主要收获、问题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为支持和促进水污染治理行业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委员会设立“中国水污染治理技术装备专家团”(以下简称“专家团”)。
第五十二条 专家团是委员会的专家咨询组织,由委员会秘书处统一组织专家开展科技咨询活动。
第五十三条 专家团由委员会聘请在水污染治理技术领域有一定声望,有技术专长和突出业绩的科技和管理专家组成。
专家团成员由专家所在单位推荐,由委员会秘书处提名,由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批准聘任的办法产生。
受聘专家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可被接纳为委员会个人委员,具有与单位委员的同等权利。
第五十四条 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由委员会专家个人常务委员组成,负责领导专家团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 专家团成员受委员会委托参加以下科技咨询活动:
行业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调查;拟订行业技术经济政策、行业规划、产品质量标准;技术、产品鉴定、项目评估、工程验收;示范工程、产品推荐、产品认定评审等;以及受企业委托,委员会组织参加的技术和产品开发、工程咨询等活动。
第五十六条
受聘专家由委员会颁发《中国水污染治理技术装备专家团任职聘书》。专家聘用实行聘任期制,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十七条 受聘专家在任期内享有参加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活动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受聘专家应积极支持委员会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有关技术信息。
第五十九条 受聘专家参加技术咨询服务活动,由委员会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与专家协商确定。
第 六十 条
受聘专家提供的技术服务,由委员会负责支付劳动报酬和所需费用。委员会秘书处应与聘请的专家订立咨询服务协议,明确专家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专家咨询服务的合理报酬。
报酬支付方式和金额,由委员会秘书处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及有关规定同专家本人商定。
第六十一条 信息工作内容:
(一)每年制订信息工作计划,经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二)建立信息网站,出版《委员会信息通讯》,实行网络信息员制度,在委员会委员单位、从事水污染治理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工程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技术咨询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产业协会聘请信息采编员,及时搜集行业技术和市场发展动态信息。
(三)信息网站建立产品样本库、技术信息库、商情库,通过Internet网络发布技术和市场信息,为行业提供信息服务;设立专家论坛,讨论水污染治理与行业发展政策走向、行业发展对策建议、技术发展趋势;设立企业与企业家论坛,推介成功企业的发展战略与实践,研讨企业发展对策。
第六十二条 技术交流与培训工作内容:
(一)每年制订技术交流与技术培训工作计划,经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二)技术交流与技术培训应广泛征求委员单位的意见,针对委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能力建设的实际需要进行组织。
(三)技术交流与技术培训工作应充分发挥委员会专业技术组和地方环保产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优势和组织优势联合组织进行。
第六十三条 技术咨询工作内容:
(一)技术咨询工作应坚持为政府管理与决策咨询,为委员单位技术开发、生产经营、企业发展服务的双重方向。
(二)建立咨询服务窗口;技术部设立咨询服务电子信箱和专用电话、传真,受理咨询服务委托。
(三)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组织委员会专家团的专家和相关成员单位,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服务。
(四)委员会应积极组织建立经济技术开发实体,组织委员会专家团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六十四条
委员会秘书处应加强组织建设和技术基础及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为企业、政府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的水平。
第六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享受委员会提供的服务;
对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受委员会委托,代表委员会组织专业活动。
(二)义务:
履行委员会工作规程,执行委员会决定,积极完成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委员会所需的各种专业信息;
为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提供各种支持。
第六十六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来源:
(一) 有偿服务收入;
(二) 出版资料收入;
(三) 单位或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四) 协会会费中按比例拨付的经费;
(五) 其它收入。
第六十七条
委员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组织开展的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技术转移、技术合作、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项目中收取一定费用,用于能力建设和工作经费支出。
第六十八条 委员会参与建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实体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助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十九条 经费支出参照执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
第 七十 条 经费管理:
(一)委员会财务独立核算,每年的预算、决算接受协会常设机构审查,接受协会的监督,每个执行期向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和委员代表大会报告收支情况。
(二)秘书长负责财务审批。
(三)委员会秘书处制定经费管理细则,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批准,报协会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委员会第四届第一次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